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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职能

        根据我国的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的基本职能是,承担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具体工作包括:负责本市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对质量有争议的产品进行质量仲裁检验;开展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承担企业标准的验证检验;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进行性能指标的对比验证检验;接受企业产品和原、辅材料质量的委托检验;提供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检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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